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223號
TPDV,114,聲,223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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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23號
聲 請 人 荷米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水星媒體股份有
限公司)

法定代理人 梁鈞
代 理 人 楊婷婷律師
董德泰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TANG, SCOTT ZHENBO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
事件(本院112年度重訴字924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四號請求返還
出資款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
光碟。
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
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
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
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
可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
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
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2項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
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924號請求返還
出資款等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被告,因筆錄記載未盡完
整,為期明瞭開庭內容,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4
月1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 
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
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
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諭
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

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俐雯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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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荷米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