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170號
TPDV,114,聲,170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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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賴蔡鴛鴦

原 告 王瑋銘
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


被 告 羅苡婷

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
被 告 賴其均
上列聲請人因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閱覽卷宗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七七號代
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(除訴外人賴威瑞之病歷資料不得閱覽
外)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;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
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
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。民事訴
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
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
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
害關係在內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,或釋明有法律上
利害關係,且經法院裁定許可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7號代位分
割共有物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
、第66條第1項規定為訴訟告知,系爭事件之勝敗與聲請人
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系爭事件之訟爭不動產為聲請人借名登記
被告之房地,聲請人已對被告羅苡婷、賴其均及訴外人賴威
瑞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訟,並另案提起詐欺、偽造文書
等刑事告訴,案列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466號事
件等情,有本院114年度補字第471號裁定可稽,堪認聲請人
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相符。準此,聲
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,應予准許。至系爭事件中關於
訴外人賴威瑞之病歷資料則屬訴外人賴威瑞之個人隱私,不
得閱覽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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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