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32號
抗 告 人 楊照琴
任少淵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裁
定,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
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葉佳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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