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123號
TPDV,114,監宣,123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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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林宣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神助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
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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神助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
民國114年3月27日死亡,有提出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是本
案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之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 官 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羅 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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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