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林宣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神助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
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神助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
民國114年3月27日死亡,有提出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是本
案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之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