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05號
TPDV,114,消債更,105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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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江尚琦

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韓新梅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曹𦓻峸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蘇志成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陳視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林政杰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李東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0樓A 室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不能
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,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
法院管轄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
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向本院聲請更生,
雖聲請人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2樓,有戶籍
謄本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53頁),惟聲請人自承其目前實
際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,有其提出之陳報狀、
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49頁、第177頁至第
179頁),足見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並非在其戶籍址,且
主觀上確有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意思,客觀上並有居住該
址之事實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,本件自
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,玆聲
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30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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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