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44號
聲 請 人 邱鳳玉即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之董事長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助章程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
文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
會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101
年12月27日體委綜字第101004402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,並聲
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8月26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01352
號法人登記證書(本院卷第29頁)。因業務需要修改捐助章
程部分條文,並提請113年12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會
議決議通過,復經教育部以114年4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400
09678號函許可,變更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如附
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
章程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
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核與民法、財團法人法
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,本件聲請人聲請
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