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15號
TPDV,114,法,15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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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15號
聲 請 人 侯建文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中央浸信會
董事長
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中央浸信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中央浸
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中央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
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,相對人於民國
112年12月20日、113年8月8日以及113年11月17日經董事會
決議修改章程第2條、第3條、第5至16條如附表所示,爰依
民法第62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,業據提出相對人第10屆董事會
第7次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冊、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、
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,經核
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所
示,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
亦無牴觸。又相對人前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
核備,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13年12月24日以新北民宗字
第1132554358號函覆許可辦理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

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戴寧附表:
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○街00號,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在新北市各行政區設立分事務所。 第二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鄰○○○街00號。 第三條 本法人宗旨係本基督耶穌之精神,傳揚基督教義及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。 第三條 本法人宗旨係以信奉耶穌基督為救主及聖經教訓為經典,本基督耶穌救世之精神在新北市各地傳洋基督,建立地方教會,並辦理社會慈善救濟及社會教育等事業。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,置董事七人至九人,董事人數為單數,一人為董事長。 董事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教友選出,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 董事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。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。 第五條 本法人遇有不動產變更或處分時,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,報告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任意用之。 第六條 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六條 本法人之經費,由平日奉獻或捐助之現金物品中開支,但指定用途者應按捐助人之意願使用,為達成本會宗旨,本法人得接受現金及物品與不動產等捐助。 第七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法人。 董事長請假、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董事會董事長召集,每年至少開會兩次。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。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,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 第七條 本法人設董事七人,第一屆董事由本法人捐助人與發起人施達雄、徐先安、及吳慶寅三人擔任外,並由捐助人與發起人另聘四人組成。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但董事長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 第八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: 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 二、董事長之推選。 三、年度工作計畫之審定。 四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 五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及決議。 六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及決議。 七、解散之擬議及決議。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。 第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 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七款之議決,適用特別決議。 第九條 本法人選舉董事會程序,依第八條規定董事會在屆滿兩個月前開會,下屆董事產生應由上屆董事提名董事候選人,經董事會選舉組成。 第十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,得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共同提案,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後罷免之。 第十條 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,每三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,每屆董事之任期,至次屆董事會開會之日為止。 第十一條 本法人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方法如下: 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 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。 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 前項第三款之運用應經審慎、安全之評估,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。 第十二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,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,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,應歸屬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。 第十一條 本法人董事長董事會職權如左: (一)董事長: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召開董事會,召開信徒大會,執行董事會之決議。 (二)董事會:召開信徒大會,管理會產編擬工作計畫,預算、決算及工作報告。 第十三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十二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召開常會乙次,由董事會召開並擔任主席。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署,召開臨時會議,所有開會程序依民權初步行之。 第十四條 本法人日常運作,管理規章另訂定之。 第十三條 訂明本法人信徒資格如左: (一)信奉基督在本會事務所受浸者,得為本會信徒。 (二)由其他教會函介或經本會同意轉入者,得為本會信徒。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十四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十六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實施。 修正時亦同。 第十五條 本法人永久成立,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,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,應歸地方自治機關所有。 第十六條 本法人章程定於七十六年元月十日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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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