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53號
聲 請 人 童廣韻
相 對 人 謝翰毅即啃食漢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簡
字第34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
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
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
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
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
,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,另依形式觀之,尚難遽
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
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