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120號
原 告 宏德鐵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鳳英
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
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
證在卷可稽。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答
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,其訴尚非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