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執事聲字,114年度,67號
TPDV,114,執事聲,67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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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
異 議 人 林美雪黃林美雪



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張師誠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
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裁定(即原
處分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  
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
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
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
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
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
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,本院民事執行處(下稱執行法院)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
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民事裁定(下稱
原處分),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2月4日收受後,於同年月13
日提出異議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,送請本院為裁
定,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保單(下稱系爭保險契約)皆為
為35年前保單,伊因長期罹病未就業無法繳納保費,皆由被
保險人半工半讀逐年繳清,目的是為避免生病或意外讓家庭
經濟陷入窘境,現已無力再繳第二張保單,卻因不實要保人
名義致遭到強制執行,原處分允予執行,顯有違誤,求為廢
棄等語。
三、按保單價值,實質上歸屬要保人,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
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,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,即得為
強制執行之標的。而終止壽險契約,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
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,係達成換價目的所
必要之行為,執行法院自得為之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
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四、經查:
 ㈠本件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639號債權
憑證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新光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光人壽公司)及南山人壽
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公司)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
,經本院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返還借款強制
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。經執行法院於113年8
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,新光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公司分別陳
報如附表所示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,並陳明依前揭扣押
命令予以扣押,有債權憑證、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(
見執行卷第13頁至第16頁、第35頁至第37頁、第75頁至第77
頁、第137頁至第139頁、第213頁至第223頁),堪信為真實

 ㈡異議人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皆係被保險人自行繳費云云,並
提出薪資轉帳清單為憑(見執行卷第147頁至第153頁),然
而,前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第三人繳納保險費,仍無從推翻
異議人為系爭保險契約要約人之認定,而保單價值實質上既
歸屬要保人,自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,況且,執行法院僅
能從形式上判斷異議人是否為要保人,並據此依財產之外觀
認定是否屬於債務人責任財產範圍,前開主張涉及實體法律
權利義務之關係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,並非本件聲明
異議程序所能審究。
 ㈢其次,系爭保險契約近二年皆無因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
,且附表編號1、6-8所示保險契約亦不具有醫療、健康險性
質,又異議人僅為附表編號1-2、12之被保險人等節,業經
新光人壽公司、南山人壽公司函覆在卷(見執行卷第137、2
15頁),原處分審酌前開情事,並考量異議人年齡已長且身
罹疾病,認宜將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以減少至最低保額
方式換價,堪認已兼顧異議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。另衡以
本件異議人持有商業保險數量非少,解約金額總計已逾百萬
元,其未能籌措款項清償,仍欲保有預估解約金,對擁有債
權長年未能獲償之相對人,亦非公允。準此,原處分准予執
行系爭保險契約,自難謂有違比例原則。
 ㈣從而,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,並無違誤,異議意旨指
摘原處分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育琳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:
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/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(新臺幣) 卷證頁數 1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A5A0000000 林美雪/林美雪 32萬5,117元 執行卷第139頁 2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E0000000 同上 19萬9,415元 同上 3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/黃子珍 8萬332元 同上 4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/黃弘杰 9萬7,382元 同上 5 同上 AGF0000000 林美雪/黃筠妃 9萬3,539元 同上 6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%終身壽險 ASM0000000 同上 24萬955元 同上 7 同上 ASM0000000 林美雪/黃弘杰 27萬8,330元 同上 8 同上 ASM0000000 林美雪/黃子珍 21萬2,380元 同上 9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同上 18萬6,750元 執行卷第77頁 10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黃弘杰 25萬8,063元 同上 11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黃筠妃 21萬4,229元 同上 12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林美雪 28萬2,747元 同上 13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黃弘杰 3萬4,144元 同上 14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黃子珍 3萬526元 同上 15 同上 Z000000000 林美雪/黃筠妃 3萬5,267元 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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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