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08號
抗 告 人 陳莉婷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代 理 人 黃致豪律師
林陟爾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哲宇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208號給付票款
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裁定
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
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
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