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7號
TPDV,114,司聲,57,2025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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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A(真實姓名、住居所詳卷)



相 對 人 謝佳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柒元整,及
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字
第582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
之五十八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。
二、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萬0,460元。是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,067元(計算式:1萬0,460元×58%=6,
0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
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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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