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17號
TPDV,114,司聲,417,2025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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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17號
聲 請 人 廖淯菘
相 對 人 顏麗華
顏麗美
顏麗貴
顏麗香

顏琮軒
顏鈺枝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均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
06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。該
判決業已確定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4,464元。是
以,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
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並均依民事訴訟法
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         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/元)
編號 被告 應有部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顏麗華 1/7 2,066元 2 顏麗美 1/7 2,066元 3 顏麗香 1/7 2,066元 4 顏麗貴 1/7 2,066元 5 顏琮軒 1/7 2,066元 6 顏鈺枝 1/7 2,066元 註:計算方式:14,464 × 應有部分比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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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