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長南進亮
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
許雅婷律師
何菀倫律師
相 對 人 林佳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營業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4樓
之「1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4樓之「2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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