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728號
TPDV,114,司票,9728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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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
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
定代理許維銘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合盛重機工
程有限公司)、蔡光曜潘雅雯鴻運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鴻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「最新」之公司登記
事項卡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
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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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運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