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728號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限公司)、蔡光曜、潘雅雯、鴻運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鴻運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「最新」之公司登記 事項卡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 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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