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530號
TPDV,114,司票,9530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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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圭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本件應徵收新臺幣(下同)3000元,實繳2000元,需補繳10
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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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