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524號
TPDV,114,司票,9524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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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524號
聲 請 人 何美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珠蘭林宇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聲
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,未臻明確,故
有陳報之必要)
三、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所載之金額。(因聲請人於
請狀所載之標的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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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