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410號
TPDV,114,司票,9410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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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410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祐誠李銘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李祐誠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
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
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該相對人李祐誠系統
顯示為「李■誠」,本院無從辨識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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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