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365號
TPDV,114,司票,9365,2025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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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365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丹丹薛平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吳丹丹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非
本國人,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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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