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800號聲 請 人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非訟代理人 李孟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碧匹恩煙藝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提示日期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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