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173號
聲 請 人 郭峯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宛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二、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三紙(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0月29
日向桃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,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,
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)。
三、請陳明系爭本票原本三紙之提示日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示
之)。
四、查聲請人聲請狀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,請重新提出
載有相對人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