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905號
TPDV,114,司票,7905,2025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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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905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翠萍
相 對 人 杜宏燿即早日子商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‧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2紙,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,利息約定按提示當日
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3%計算,並免除作成拒
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
,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
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        
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90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11月8日 500,000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3月21日 002 112年11月8日 500,000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3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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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復興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復興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