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889號
TPDV,114,司票,7889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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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
聲 請 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旭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本件本票裁定聲請案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500元
,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,尚須繳納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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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棠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