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聲 請 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本件本票裁定聲請案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500元 ,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,尚須繳納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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