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887號
TPDV,114,司票,7887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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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87號
聲 請 人 劉宸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烱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之姓名應為「黃烱毓」,請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姓
名之聲請狀。
二、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61萬元?抑或新臺幣168萬元?
(查系爭本票17紙之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68萬元,故有
陳報之必要。若為前者,應陳明系爭本票17紙各紙之請求金
額,請重新製表;若為後者,請具狀更正聲請狀)。
三、請陳明系爭本票17紙各紙之提示日(應增列附表欄位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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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