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44號
聲 請 人 李懿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楊澤世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繳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,實繳3,500元,請補繳
1,000元(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,自自民國000
年0月0日生效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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