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33號
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雲翰、陳雲
宗、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,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「林洪立」,惟
於本院收受聲請狀前已變更為「蔡淑真」,故有聲明承受程
序之必要。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,聲請狀並應蓋用聲
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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