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520號聲 請 人 洪嗣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佑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,0 00元,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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