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520號
TPDV,114,司票,7520,2025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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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20號
聲 請 人 洪嗣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佑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,0
00元,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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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