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927號
TPDV,105,重訴,927,201708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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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高翊升
      高敏慎
      簡禎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、江
珍美、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
6年8月14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之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479,63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
全部上訴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,479,633元(至法定遲延利
息部分,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
併算其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,4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祥鴻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歐陽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盈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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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