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160號
TPDV,114,司票,7160,2025040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160號
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育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吳育誠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
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
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該相對人吳育誠系統
顯示為「吳■誠」,本院無從辨識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