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308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○000○000號0樓及000、 000號0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陳拓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順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
已於91年10月5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是
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
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