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248號
TPDV,114,司司,248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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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248號
聲 請 人 陳昭全即英屬開曼群島商漢普敦遊艇國際股份有限
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漢普敦遊艇國際股份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指定陳昭全為英屬開曼群島商漢普敦遊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開曼群島商漢普敦遊艇國際股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。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開曼群島商漢普敦遊艇國際股份有限公
司台北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,並經其總公司董事會指定聲請
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
存人等語,業據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、保存人身分證、
就任同意書、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,並經調閱本院11
  3年度司司字第299號卷宗審核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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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