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邵玉珍即乳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
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乳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清
算人,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2樓之27」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是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,
按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尚有未洽,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