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196號
TPDV,114,司司,196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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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JURGENS ALBERT JURRIAAN即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
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十年,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於113年2月29日清算完結,且已繳納稅額、無滯欠稅捐,並
已造具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清算期間收支表、財產目
錄、剩餘財產分配表、董事會會議記錄,並經財政部臺北國
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,向本院聲報在案,茲荷蘭商爾佢納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派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為簿冊文件保存人。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
所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,業據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、簿冊及
文件保存清冊等件影本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
卷宗審認結果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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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荷蘭商爾佢納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