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全聲字,114年度,35號
TPDV,114,司全聲,35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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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5號
聲 請 人 陳昭銘
代 理 人 談虎律師
張倪羚律師
盧姿羽律師
相 對 人 陳昭雄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
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程序費用由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
本院准予假扣押(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12號)後,迄未
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,則聲請人之上開
聲請,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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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