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4號聲 請 人 干學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陳報聲請人姓名為何?(由於聲請狀未載聲請人姓名,故 有陳報之必要)。二、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三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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