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4號聲 請 人 周林玉櫻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?(由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 載支票號碼字跡模糊不清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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