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廖育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組織類型為
何(究為公司?獨資?合夥?社團法人?財團法人?),並
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釋明其「組織型態」、「
是否仍為設立中」、「現時之法定代理人」之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