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77號
TPDV,114,司促,5377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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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冠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何雨縈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(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)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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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