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冠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、何雨縈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(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)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