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黃珮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蔡淑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二、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?若有,利率為何?(按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五。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)
三、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36,750元之計算式及其釋明文件(如
修繕費用之單據)。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,如
有不符,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