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10號
TPDV,114,司促,5310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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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馬睿鈞

翁羽蓮
一、債務人翁羽蓮馬睿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
柒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
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
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,758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5,758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,75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馬睿鈞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翁羽蓮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
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,嗣並簽訂
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 份,金額總計 54,831
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
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
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
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
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馬睿鈞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 45,75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,將該筆貸款轉
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翁羽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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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