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俐宇
賴淨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1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48819元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1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陳俐宇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淨琪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金額總
計為新臺幣(下同)200,720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
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
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
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陳俐宇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148,819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
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賴淨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