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48號
TPDV,114,司促,5148,2025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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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石乙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
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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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緣相對人石乙琳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4年4月3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4年4月2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100,958元消費款
、新臺幣3,474元循環利息(自114年2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4
月2日止)、新臺幣802元費用(含逾期費),總計新臺幣105,2
34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
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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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