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吳文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議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‧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
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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