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087號
TPDV,114,司促,5087,2025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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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忠輝(原名楊尚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879元 楊忠輝 (原名楊尚豪) 自民國114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
附件:
緣債務人楊尚豪於111年11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
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
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
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
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
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39,879元整。
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
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
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
幣409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4年1月14日起,以本金
新臺幣39,879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
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
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
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
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
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
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
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
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
送達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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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