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酷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庭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力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得力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
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