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昂陽即耀陽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「最新」之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
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。
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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