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啟明(即丘慧薇之繼承人)
陳曼文(即丘慧薇之繼承人)
兼上一人
監護人 陳曼殊(即丘慧薇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丘慧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
萬貳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丘
慧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