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
代 理 人 李保祿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
00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
(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、護照號碼,及其法定代理人
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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