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智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參萬零柒佰貳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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