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堯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
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